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鄂建[2004]14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年印发的《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是根据加强小城镇维护管理的需要确定的,是对《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的进一步补充。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此复。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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