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现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文件精神,为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80%和购进环节按购进金额8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按采购金额5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
三、施工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00%和对外购进金额的80%核定征收;建设方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核定征收。
四、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加工承揽合同按合同金额的80%核定征收。
六、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产保险、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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