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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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