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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加强全省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税机关执法能力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结合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与目标管理综合考核或者税收执法检查一并实施。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公正。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逐级考核。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的范围是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考核期限是上年度税收执法情况,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考核指标:税收政策执行准确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率、税务处理决定正确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率、税收保全措施正确率、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正确率、税务检查程序合法率、税收执法环节规范到位率、涉税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到位率、税收执法卷宗完整规范率。

第六条 税收政策执行准确率,是指在考核期内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的户数与实际执行税收政策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的准确程度,以利于秉公执法。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率,是指在考核期内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户数与实际落实、未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利于经济发展。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正确率,是指在考核期内正确处理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户数与实际处理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对税务处理决定的正确程度,以利于依法征税。

第九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率,是指在考核期内违反税收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已正确处罚的户数与全部处罚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以利于依法行政。

第十条 税收保全措施正确率,是指在考核期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符合法定的户数与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依法惩治程度,以利于防止税款流失。

第十一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正确率,是指在考核期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定的户数与已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惩治程度,以利于足额征收税款。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程序合法率,是指在考核期内遵从法定程序检查的户数与已检查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遵从程度,以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执法环节规范到位率,是指在考核期内税收执法环节按规定已规范到位的件数与应规范到位的件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环节按照规定要求到位的程度,以利于规范执法。

第十四条 涉税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到位率,是指在考核期内涉税违法案件已移交或者构成犯罪依法已移送的户数与应移交或者应移送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或者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戒程度,以利于税收秩序的好转。

第十五条 税收执法卷宗完整规范率,是指在考核期内税收执法卷宗管理的完整规范的户数与检查考核的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地税机关对税收执法卷宗管理的完整规范程度,以利于促进税收执法卷宗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依据

第十六条 税收政策执行准确率=[考核期内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的户数/实际执行税收政策的户数]×100%。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以被考核地税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以及抽查的征管档案、纳税评估档案和稽查档案等资料为依据,查核其有无擅自更改、变通、调整、越权放宽国家税收政策;有无收过头税或转移税款等问题。

(二)以被考核地税机关政策业务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所得税、财产与行为税以及契税等相关审批资料,查核其在办理税前扣除项目和弥补亏损以及减免税审批过程中有无不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审批的现象;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率=[考核期内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户数/实际落实、未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户数]×100%。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查核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有无不当或者未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查核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立卷归档、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

(三)查核其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进行清理、调整和恢复征税。

第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正确率=[考核期内正确处理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户数/实际处理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户数]×100%。

以被考核地税机关抽取的专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卷宗等为依据,看其税务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依据考核卷宗《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相关资料,查核其税务处理决定中所适用的税收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1、 有无错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现象;

2、 有无错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条、款、项、目的现象;

3、 有无错用已失效或未生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现象;

4、 有无错用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者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即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依据考核卷宗《税务检查底稿》、《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税务稽查结论》、《税务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查核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确凿,计算的数据是否准确,收集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依据考核卷宗内的有关资料,查核其实施税务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率 = [ 考核期内违反税收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已正确处罚的户数/全部处罚的户数] ×100%。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被考核地税机关备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依据;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以被考核地税机关抽取的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等为依据。同时,可结合走访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看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否正确

1、查核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资格,是否有2人以上,是否出示证件;

2、查核地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确认的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合法,填写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开具的罚款收据是否符合规定,处罚卷宗是否备案归档。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否正确

1、查核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照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决定、执行的程序进行;

2、查核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资格,是否有2人以上,是否出示证件;

3、查核有无《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税务检查报告》、《审理报告》和《执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查核其是否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有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5、查核其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确凿,计算的数据是否准确,收集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适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适当;

6、查核其是否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7、查核其是否按照规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达到听证标准的,是否履行了听证程序;

8、查核其制作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规范、正确,有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开具的罚款票据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税收保全措施正确率=[考核期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符合法定的户数/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户数]×100%。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是否正确,查核其是否符合下列法定前提条件之一: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

2、地税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3、地税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地税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否正确

1、查核其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否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有2人以上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2、采取即时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否正确,主要查核其是否按照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货物,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的执行程序施行。

3、采取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否正确,主要查核其是否遵循责令在先、担保居中、保全殿后的工作程序;查核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适用的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1、查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执行要件。

2、查核是否对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

3、查核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以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扣押、查封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是否按照国家经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扣押、查封的不动产是否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的价值计算。

4、查核地税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是否将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产权证件责令当事人交地税机关保管,同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查核地税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是否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是否开付清单。

6、查核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规定的期限缴纳了税款,地税机关是否在收到税款或者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7、查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逾期有无总局批件。

第二十一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正确率=[考核期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符合法定的户数/已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户数]×100%。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否正确,查核其是否符合下列法定前提条件之一:

1、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3、地税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5、当事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二)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1、查核其是否有《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2、查核其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是2人以上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3、查核其是否依法填制《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是否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查核其是否按照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看其是否是连续实施,有无间断行为。

5、查核其用现金缴纳罚款的,是否开具《税收罚款收据》;非现金缴纳的,是否使用《税收缴款书》。

6、查核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三)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适用的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1、查核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2、查核其是否对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特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对超过应纳税额依法扣押、查封、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保管、拍卖等费用,剩余部分是否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对不足抵缴的,是否依法进行了补征。

4、地税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是否遵循先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其次,对无法委托拍卖或不适于拍卖的,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最后,对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无法处理的,可以由地税机关变价处理的程序执行。

5、地税机关实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除税款外是否还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税务检查程序合法率=[考核期内遵从法定程序检查的户数/已检查的户数]×100%。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查核检查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检查人员是否有执法资格。

(二)依据抽查的检查卷宗,到企业查询地税检查人员在检查前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地税检查人员是否有2人以上。

(三)查核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核检查人员检查的方式是否适当;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五)查核地税机关在检查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

(六)对以前年度调帐检查的,是否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是否向被调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是否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七)对当年调帐检查的,是否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地税局局长批准;是否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三条 税收执法环节规范到位率=[考核期内税收执法环节按规定已规范到位的件数/应规范到位的件数]×100%。主要考核其以下内容:

(一)查核地税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按规定在2日内报送其所属地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二)查核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案要案,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有无隐瞒、迟报、不报的现象。

(三)查核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减、免、缓税决定,地税机关是否执行?是否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四)查核其有无税务行政复议被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税务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败诉的案件,是否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涉税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到位率=[考核期内涉税违法案件已移交或者构成犯罪依法已移送的户数/应移交或者应移送的户数]×100%。主要考核其以下内容:

(一)根据征管档案、纳税评估档案、稽查档案等资料,查核其有无应移交的涉税违法案件而未移交。

1、各级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纳税评估部门和发票管理所应向本级稽查局移交的涉税违法案件有:

群众举报的涉税违法案件;偷税违法案件;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抗税违法案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非法出售发票的违法案件。

2、下级稽查局应向上级稽查局移交的案件有:

市州稽查局受理的案件,经初查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非法出售发票,达到省局规定的移交标准,是否移交。

(二)根据专案检查卷宗等资料,查核其有无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涉税违法案件而未移送。

1、偷税移送标准:一是有无偷税的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超过10000元的偷税案件;二是有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案件。

2、抗税移送标准:有无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且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抗税案件。

3、逃避追缴欠税移送标准:行为人有无同时具备有欠税、转移或隐匿财产、妨碍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在10 000元以上的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税收执法卷宗完整规范率=[考核期内税收执法卷宗管理的完整规范的户数/检查考核的户数]×100%。主要考核其以下内容:
(一)查核税收执法卷宗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书是否齐全,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

(二)查核税收执法卷宗的立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一案一卷,统一编号;是否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查核税收执法卷宗的卷内资料是否编号;卷宗封皮及目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卷宗保管、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查核税收执法卷宗的查阅、借阅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建章建制。

第四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考核以各项税收执法质量指标的标准分值为基准,具体标准分值如下:

税收政策执行准确率(总分10分)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率(总分10分)

税务处理决定正确率(总分10分)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率(总分15分)

税收保全措施正确率(总分10分)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正确率(总分10分)

税务检查程序合法率(总分5分)

税收执法环节规范到位率(总分5分)

涉税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到位率(总分15分)

税收执法卷宗完整规范率(总分10分)

第二十七条 各项考核指标中的每一小项内容都不符合规定,相应计算扣减该小项分值(标准分值即总分/小项个数);小项内容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减0.2分,以小项分值扣完为限。

各项考核指标得分=标准分值即总分—扣减分值。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税收执法质量优秀的单位,由上级地税机关授予“税收执法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税收执法质量一般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提高;对税收执法质量较差的单位,除限期整改提高外,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在税收执法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照《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做好考核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局的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将税收执法考核情况上报省局。

第三十三条 考核以市州局考核县(市、区)局为主,省局于每年目标管理考核时进行重点抽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在建立执法考核档案的基础上,每年都要对执法质量考核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症解所在,提出整改纠错的措施和办法,促进税收执法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五条 关于在考核过程中所涉及法规及规章等政策的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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