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征收、管理、执法监督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2008年6月区局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试行)》(以下简称“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试行以来,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调整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考核指标,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区局在总结各地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调研和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对“评价体系”进行认真研究修订后,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暂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评价体系”是区局为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需要和进一步强化征管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体现了“职责明确、规范业务、相互制约、协调运行”的税收管理原则,实现了县、市(区)地税局税收业务部门及其岗位设置和职责、税收业务工作流程、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使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内容、业务考核标准和方法的“五统一”,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推进征管工作质效全面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评价体系”,准确把握“评价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评价体系”。2010年区局在全区地税系统全面推行“评价体系”,各地在实施“评价体系”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构,落实考核责任,做到考核与奖惩挂钩,并逐步加大奖惩力度,对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区局拟在9-10月组织开展对“评价体系”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
1.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实施意见
2.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部门岗位职责
3.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4.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