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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

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答税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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