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进一步简化征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基层(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征管工作程序,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根据《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精神,对初次购票的纳税人,由管理局按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管理。

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发放由办税中心发票管理窗口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如下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购票员身份证明;

(五)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由税收管理员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登记相关信息并注明核定的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验旧售新等;纳税人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办税中心发票管理窗口在征管系统中登记并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当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发售发票。

三、定额发票由发票管理窗口直接按系统中规定的额度发售发票;对实行批量扣税业务的纳税人,只要系统中有扣税信息,发票窗口人员可直接按定额发售发票。

四、对领购填开式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管理窗口直接按系统中的审批数量,验旧售新。对发票领购种类、数量需要变更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处理。

五、取消税务机关代管监开发票的管理方式。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和保管,税收管理员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发票检查。

六、简化代开发票的审核。直接缴税申请代开发票的,只要纳税人手续齐全,办税服务中心可以直接审核受理,收缴税款后代开发票;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税控装置前已缴税款申请代开发票的,由负责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科(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七、简化双定户逾期申报处罚审批。双定户逾期申报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不得减免,由受理窗口直接处理;超过50元的,由主管税源管理科签批盖章即可。纳税人由于批量扣税系统原因形成的逾期申报,窗口人员直接受理缴税业务,不予处罚。

八、票表比对的协调工作由办税服务中心业务科与各管理局征管科负责,由税源管理科负责核对,实行内部流转。

九、明确执法责任。各环节审批人要各负其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对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造成后果的,一律按照《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