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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发票维权”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消费者发票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发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白城实际,现将“发票维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重要作用

(一)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最有力证据。消费者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索取发票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是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贡献。

二、发票维权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经营者在发生每一笔经营业务时,都要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即使消费者不需要提供发票,经营者也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

(二)经营者不得以“发票用完了”或赠送礼品等各种借口拒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三)经营者不得虚开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开具填写项目不齐全发票及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假发票以及开具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发票等。

(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要正式发票。

(五)消费者索要的发票上应含有商品或劳务名称、型号、单价、数量、付款金额、交易日期、付款人、收款人等内容,出具发票还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当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消费者可以视情况拒绝付账,同时向白城市地方税务局、白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白城市地方税务局:3685072

白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12315

(七)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或工商部门查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白城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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