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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1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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