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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钢重组涉及印花税有关政策的复函

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通钢重组所涉及印花税予以免税的请示》(通钢〔2010〕176号)收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钢集团与首钢总公司及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方案和相关议案表决意见的批复》(吉政函〔2010〕115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钢)与首钢集团重组过程中,通钢集团与首钢及首钢控股、建通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书据,免予贴花;首钢控股公司向通钢集团增资所涉及的印花税,按照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建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的印花税,视为2005年国企改制重组的延续或遗留问题的处理,所签订的股权转移书据,也比照183号文件执行,免予贴花。

三、通钢集团、建通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作抵退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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