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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利用各种渠道向广大纳税人和全体税务干部宣传“网送税法”的有关内容,告知网上获取税收法规的途径和方法,并在征收大厅等场所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网送税法”的公告(公告由各分局自行印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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