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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4年度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及摊提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25号)、《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2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429.56万元及分摊公共费用979.98万元(详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可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缴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明细表

单位:万元

名称

总机构管理费提缴金额

共同费用分摊金额

税收管辖地

水利工程一处

68.81

157.09

乌鲁木齐

水利工程二处

110.99

254.21

阿克苏库车县

水利工程三处

36.48

83.58

巴州库尔勒市

水利工程四处

11.72

17.63

喀什市

金属结构工程处

37.96

86.86

乌鲁木齐

基础处理工程处

14.48

33.17

乌鲁木齐

恰甫其海项目处

117.53

275.10

伊犁巩留县

新胜供热站

31.59

72.34

乌鲁木齐

合计

429.56

9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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