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支付清算服务,发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基准费率作用,促进支付系统的建设和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大额支付系统和电子联行系统收费标准,新标准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现行按金额段收取汇划费用的办法,实行按支付业务(信息)笔数向发起行(委托方)收取汇划费用。

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汇兑支付、委托收款(划回) 支付、托收承付(划回)支付、银行间同业拆借支付、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支付,以及电子联行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无论其资金属性,每笔收取汇划费用5.5元(人民币,下同);使用大额支付系统退汇支付报文处理的退汇业务,不收取汇划费用。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查询、申请退回和自由格式报文等信息,每笔收取汇划费用1元;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查复、退回应签信息,以及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处理的查询、查复等信息,不收取汇划费用。

三、大额支付系统按月统计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下同)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和信息类业务笔数,计算收费金额,在月末日由国家处理中心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中自动扣收。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月统计业务笔数,与有关银行核对无误,并按规定标准计算收费金额后,从发起行的清算账户中主动扣收。

四、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城市商业银行的银行汇票业务及信息、即时转账支付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五、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对客户的收费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