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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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