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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2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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