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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5]9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50%提高到80%,湘地税发[1994]023号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二、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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