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5]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5]2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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