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总工会 长沙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确保在新形势下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各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规定逐级上解。”
(三)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湘工发〔1992〕43号件,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总工会长工发〔1992〕30号件。
(四)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二、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自2005年 月 日起,凡建立工会组织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 〔2004〕29号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三、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不能确定单位工资总额的私营、民营及企事业单位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列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代收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按上述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四十由地税机关代收。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本单位行政直接拨缴。
未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全额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其依法建立工会后,由上级工会按上述基数将百分之六十部分返还该单位工会。
部分管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的具体比例由市总工会提供。
(三)代收方式: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全年应上解市、县、区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单位按季,超过1万元的按月(含1万元),由税务部门代收到长沙市总工会指定的经费集中户上。各单位应分别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和缴纳应上解的工会经费。
(四)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地税机关和市、县、区工会依法对其审查,并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企事业单位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并接受其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县、区工会的监督、检查。
四、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本意见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一并委托市地税机关代为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