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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所列中石油、中石化在疆所属分支机构 2008 年度超缴税款的50%,应先用 2009 年前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预缴而未预缴的税款抵缴,抵缴后有余额的,应及时征收入库;不足抵缴的部分,应于 2009 年底前办理退库,退库税款以实际预缴的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为限。

二、《通知》所列中石油、中石化在疆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前三季度已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后,仍有余额的,不论企业前三季度是否多缴,均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处理。

三、对《通知》所列中石油、中石化在疆所属分支机构,在 2010 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先抵缴 2008 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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