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2004至2007年度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208.14万元给予豁免。从2008年开始,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