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向我局申报缴纳的报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以下简称该单位)在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地税证号为43011183761776,计算机代码17796,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城南中路2号。
2007年3月21日,该单位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签定合同,承建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大坝土建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价为3005311268.00元。溪洛渡水电站大坝土建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座落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与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的两省交界的金沙江上,是跨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7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义务人的机构所在地”,该单位承建的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应当向我市雨花区局缴纳。
但是,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于2003年9月9日以2003年第1期《会议纪要》约定:在金沙江溪洛渡工程施工区内建筑业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联合组建一个征管机构、业主集中代扣代缴、按比例和属地分配税收”,“建筑业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委托金沙江公司筹建处代扣代缴,并按50%的比例分别开票缴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地方金库”。金沙江公司筹建处据此《会议纪要》代扣该笔跨省工程税费,导致该单位无法向我市雨花区局申报纳税。经我市雨花区局派员反复宣传政策,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单位与建设方协商,2007年5月14日,该工程跨省联合征管机构永善县、雷波县地税局溪洛渡征收管理分局出具回复,要求该单位向我市雨花区局申报,向当地联合征管机构永善县、雷波县地税局溪洛渡征收管理分局纳税。
我局认为,该项工程属跨省工程,如何缴税政策已明确界定,当地联合税务局的回复明显违反了相关税法规定。但考虑不影响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执法形象,并给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今特报告,请上级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明确该项工程营业税应向我市雨花区局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