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开发区工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发区工会管理体制,促进开发区工会工作开展,市总工会常委会根据上级工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长沙市开发区工会管理体制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出台正式文件对开发区工会组织体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之前,长沙市开发区工会组织体制维持现状,作为市总工会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为开发区工会直接批复成立的单位和开发区内未建工会的单位。
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总工会湘工财[2006]11号件规定,开发区工会不是一级管经费的单位,不得直接向企业收取工会经费。
三、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均委托市地税局代收。因此,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统一由长沙市地税局收缴至长沙市总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各缴经费单位以一个月为缴费期,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并结清上月应缴工会经费。
四、开发区工会的工作经费,由市总工会根据开发区工会直接批复成立工会的单位(不含工会关系在市直属及其他系统工会的单位)上解工会经费总额的30%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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