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自治区棉麻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棉麻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问题的请示》(新棉财[2005]3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精神,同意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所属企业借款及利息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借款年度

借款金额

利息金额

征管部门

新疆新棉棉花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03

159950000

1742885、16

沙区地税

新疆国际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3

25000000

250372、30

同上

小计

1993257、46

新疆新棉棉花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04

90000000

853081、60

同上

新疆国际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4

43000000

484532

同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

2004

2300000

17700

同上

小计

1355313、60

合计

3348571、06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