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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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