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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提缴管理费和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核批有色集团2003年度内部分摊管理费用和共同费用额度的函》(新色集财[2004]45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分摊管理费和公共费用2274.2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附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用和公共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公共费用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监督执行。




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单位

管理费

利息费

共同费用

合计

1

阜康冶炼厂

250

120

385

755

2

喀拉通克铜镍矿

250

110

385

745

3

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9.2

209.2

4

新疆锂盐厂

100



100

5

金辉房地产公司

40

20


60

6

物资有限公司

40

40


80

7

黄金建设公司

20

10


60

8

金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

50


160

9

地边贸公司

10



10

10

明苑物业公司

40

20


60

11

有色冶金运输公司

3



3

12

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2


50

62

合 计

1365

370

929.2

2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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