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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2004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1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4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239,094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结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单位

分摊金额

税收管理机关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619,252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147,937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哈密盐业分公司

293,500

哈密地区地税局

奎屯盐业分公司

61,635

伊犁州地税局

劳动服务公司

116,770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合 计

1,23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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