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2004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1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4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239,094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结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 单位 | 分摊金额 | 税收管理机关 |
| 619,252 |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 |
|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 147,937 |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
| 哈密盐业分公司 | 293,500 | 哈密地区地税局 |
| 奎屯盐业分公司 | 61,635 | 伊犁州地税局 |
| 劳动服务公司 | 116,770 |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
| 合 计 | 1,239,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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