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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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