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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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