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5]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5〕8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及有关税收政策,现对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年终申报纳税时,企业应将自主选择的加速折旧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盐业系统若干税收政策及税前扣除事项的批复》(湘地税函〔1999〕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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