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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参考试点地区试行办法研究本地操作事宜,为今后此项工作全面推行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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