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5]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