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5]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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