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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5]1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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