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杭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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