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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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