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关于商业储运总公司年须企业管理费从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报告》(新商储财字[2004]031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经核审,同意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37万元(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仓储公司115万元、新疆沙舟贸易公司22万元),所属企业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在2004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