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理顺征纳关系,明确征管范围,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针对税源调整后税收征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根据地税征管实际,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销售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
考虑到高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高新开发区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如下:
1、凡2005年1月1日以后由高新区投资新办并拥有其经营权和所有权的房地产公司由六分局征管。否则,一律按在房产项目所在地进行征管的原则由所在地分局征收。
2、对下列19户房地产公司(名单附后)在市内五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项目所在地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各50%的办法进行征管。即:税收由六分局入库50%,其余 50%由开发项目所在分局入库,并分别办证,分别入库。
3、凡涉及到涉外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一律按原相关规定由涉外分局征管。
4、其他特殊情况,报市局确定相应征收分局。
二、对市内五区临时办会的税收征管问题
1、对临时主办的各种演唱会、交易会等,凡属租赁方和主办方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其税收征管按属地的原则,其租金收入、参展展位收入、门票收入等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经营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对主办方采取租赁形式,出租方不负责经营,只收取场地租金或承包费的,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或承包费)收入,由出租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主办方向各参展单位收取的租金、取得门票收入一律由主办方所在地负责征收。
三、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凡属外籍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由?外分局负责征收。国内演出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凡由省演出公司代征的,一律由四分局进行征收;凡没有实行代征的,一律由演出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附件:房地产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