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掌握非居民在辖区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情况,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三、各地企业所得税处(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19号令的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有关税种的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局。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书、表格等由各地根据需求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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