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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7]181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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