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摊提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博州、巴州、阿勒泰地区、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昌源字[2007]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摊提2007年度管理费900万元(其中:上交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422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及管理费年度有节余,应计征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所属企业摊提金额:

1.新疆昌源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博州水力发电厂32万元

2.新疆昌源水利水电产业集团伊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84万元

3.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35万元

4.新疆新水大酒店有限公司55万元

5.新疆布尔津供电有限责任公司177万元

6.新疆昌源置业有限公司9万元

7.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78万元

8.新疆昌源水务集团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135万元

9.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95万元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