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区局接自治区新华书店《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所属企业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并税前扣除的请示》(新新店[2008]36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同意该书店向所属地、州、市、县、垦区、矿区新华书店及自治区新华书店汉文图书批销中心(企业名单于2006年保持一致)按各店2007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提取管理费;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各地认真做好提缴管理费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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