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鹤地税发〔2005〕48号)收悉,现对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标准房价无法确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现行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关于计税依据的条款,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我省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黑税四字〔1986〕第 347号)的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执行。
此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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