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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检查收缴违法违规资金入库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纠正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财政监督检查收缴违法违规资金入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财政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财政违法违规问题,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的应从违法违规单位追回的财政资金,应责令其限期退回国库。对追回的违法违规资金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追回当年财政拨付的资金,财政收到缴回的资金后,冲减当年财政支出;违法违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二)追回以前年度财政拨付的资金,财政收到缴回的资金后,应通过调入资金办法处理;违法违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三)上级财政追回下级财政的违法违规资金,根据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法收回,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各种政府非税收入,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应上缴国库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缴国库;应缴入财政专户的,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

  四、违法违规单位应缴的罚款和各种违法所得,要按照财政检查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金额,及时上缴国库。填写缴款书时,缴入“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

  五、违法违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纠正。对应缴的资金逾期不缴的,财政部门可按违法违规资金数额,扣减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无法扣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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