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同时,结合本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做好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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