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喀什地区、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重组过程中减债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关贷款合同、核实所辖企业(企业名单见下表)减债本金和利息后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