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分摊2005年管理费、财务费用的报告》(西旅字[2005]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90万元、分摊财务费用230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的财务费用在2005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