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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应将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规定尽快告知出口企业,并在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时认真把关;对于出口企业在2006年已申报的出口货物,要求按照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重新补做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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