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