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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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