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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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