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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安仲弟

副主任:杨学田 孙力 张庆元 于纪 王权 王俊达

成 员:孙剑波 翟峰 于永军 鲁清风 孙庆锋 宋本林 张强 徐庆东 初永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收法制科。其成员机构包括督查财审科、计划统计科、监察室、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流转税科、所得税科、财产与行为税科、税收服务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税务行政争议事项的受理、转

送、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级地税机关要相应成立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组成

情况报市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级以下基层地税机关要设立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

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按照《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

争议实施办法》要求做好税务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妥善处理税务行政争议,不得推诿拖延,对因税务行政争议处理不当,导致争议扩大,造

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松原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防范和处理税收执法风险,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

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行政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称税务行政相对

人)就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地税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包括一般争议、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

一般争议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争议、纠纷。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建立税务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畅通争议解决渠道,保障办案所需设备、交通工具和

相应费用。

第四条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四)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部门协作的原则;

(六)以和解、调解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应当成立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办公室。

基层地税机关应当成立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小组,由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任组长,基层地税机关税收法制\

员为成员。

基层地税机关是指县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税务行政一般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七条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二)承办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三)承办涉及协调全局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四)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负责处理的其它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第八条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或转送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二)调查、处理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三)拟定税务争议调解书;

(四)负责拟定撤销不当或违法税收执法行为的意见书,并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税收执法行

为;

(五)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争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于不履行职责,造成争议矛盾激化的

税务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承办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七)负责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统计、报告、归档和备案工作。

(八)研究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对属于上级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受理范围内

的争议,及时向上级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请示;

(二)协助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


第二章 税务行政争议的预防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税务行政争议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地址、受理范围、受理电子信箱和电

话。

地税机关要专门设立税务行政争议处理接待室,在前台设立税务行政争议接待窗口。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争议

时,税务机关应当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记录。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化解税务行政争议要以和解、调解方式为主,辅以运用说服、协商、沟通、听证、判例、

搁置等方式,及时化解争议、平息矛盾。

第十三条 和解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及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经过

协商沟通,依法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和解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争议的事项因客观情况

发生变化以致无法履行;或者因部分事实难以查清、双方证据都不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

第十四条 调解方法是指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公室或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小组对征纳双

方产生的争议,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通过疏导、沟通、宣传等方法,促使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一

致意见。

调解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管辖权有异议的;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

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管理工作。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税务行

政相对人的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对政策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上

级地税机关应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它上位法规

定,而向各级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地税机关要积极推行谈心式执法。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合理、合法的应当采

纳;不予采纳的,要认真宣传、说服,充分说明不采纳的理由;说服无效的,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合法、理性的反

映渠道,不得设置诉求障碍,更不允许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管理,按照《松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办法》和《松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

使,防止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下发的《吉林省地方税收执法文书填写示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

法证据规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案卷规范标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要求,规范税务法律文书制作和税收执法证据采集、使用。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应详细载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松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

件审理制度》、《松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切实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准确性;要通过认

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观念,加强纳税服务管理,落实服务措施,规范服务标准,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因服务态度、服务方式引发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争议和不满。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下级地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收执法

有争议,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该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应督促下级地税机关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的,应督促下级税务机关改正。

地税机关对本部门、上级税务机关、其他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全面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

的,上级税务机关可直接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一般争议的化解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部门、科室和税务人员收到税务行政争议后,除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听证外,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各业务机构收到税务行政争议,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协调解决,如

果不能协调解决或涉及到多个部门、科室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到本单位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

公室协调解决。

(二)基层地税机关收到税务行政争议,现场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将争议提交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小

组处理;工作小组仍不能解决的,应当立即将争议提交到上级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有

特殊情况的,提交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税务行政争议后,应当及时根据部门、科室职责分工,组织相关人

员进行处理。按照本规定,属于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付预防和化解

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处理。

信访部门和纳税服务中心收到的税务行政争议按《信访条例》和举报投诉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收到群体性税务行政争议,应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共同协调处理,并立即向本级预防和

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报告。上级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委员会应加强督导,必要时可直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处理税务行政争议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个别会谈、召开座谈会等

形式解释税收政策,了解争议焦点,根据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争议纠纷

升级。


第四章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畅通税务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案件。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二十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复议、诉讼方式提出税务行政争议,虽因超过时效被复议机关或法院依法驳回

复议请求或诉讼请求的,地税机关认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在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

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对既涉及补缴税款又涉及罚款的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单独就罚款部分提起行政复议的,

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补缴税款部分存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办案程序。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取

当面核实、公开听证等审理方式。复议机关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

理:

(一)经初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要求被申请人纠正其所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纠正情况告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

复议机关仍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对于争议双方都存在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明各自存在的问

题,敦促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三)对明显由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原因形成的争议,复议机关应耐心给予解释和说明,允许申请人自愿撤回

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税务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申

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双方签字的和解协议。

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听证、证据交换、公开调查等方式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要求行政复议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

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或条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

未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久调不决。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案件时,可以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税务机关限期处理纠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办

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以行政诉讼方式提出税务行政争议的,被诉地税机关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认真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应及时作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向法庭和原告

通报,争取原告自愿撤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松原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要求下级地税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下级地税机关拒不执行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实施条例》和《松原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部门处

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松原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

的,交由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建立税务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将本单位重大税务行政争议案件

的处理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税务行政争议受理登记表(略)

2、税务行政争议受理单(略)

3、税务行政争议处理审批表(略)

4、税务行政争议处理告知书(略)

5、税务行政争议和解书(略)

6、税务行政争议调解书(略)

7、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书(略)

8、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略)

9、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台账(简易程序)(略)

10、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台账(一般程序)(略)

11、税务行政争议处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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